E国际贸易的基本框架研究

  • 时间:2019-03-15

 

 

 

E国际贸易的基本框架研究

 

 原载《开放导报》2019年第2

摘要:E国际贸易是指基于跨境电子商务,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数据技术应用于国际贸易中的新型经济业态,是未来国际贸易的重要发展方向。E国际贸易主要由EWTP(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O(电子世界贸易组织)、基础设施、技术体系、通关体系、服务体系、监管体系等部分组成。为推动E国际贸易发展,必须在EWTP、通关体系、监管制度、EWTO等方面构建突破性的制度和规则。目前我国E国际贸易发展走在全球前列,独创的B2B2C发展模式能够有效解决E国际贸易通关难、监管难等问题。未来我国应积极完善国内E国际贸易发展制度安排,通过各种多双边渠道向外推广复制,形成能够得到全球公认的EWTO规则。

关键词:E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EWTPEWTOB2B2C

 

E国际贸易是指基于跨境电子商务,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数据技术应用于国际贸易中的新型经济业态,是我国国内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产业向全球复制的国际版。E国际贸易不仅包括跨境商品流通,还包括与之相关联的物流、金融、信息、技术、报关、报检、支付、结算、征信等配套服务,以及不同于传统国际贸易的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的新型监管方式和新的国际规则体系。E国际贸易由于去中心化、去中间化的结构特点,在商品流通成本上远低于传统国际贸易。由于交易活动完全基于信息化和大数据平台,跨越时空局限,在服务供给和消费者体验上也是传统国际贸易所不能比拟的。E国际贸易是信息数据技术等生产力进步条件下的生产关系变革,正在引领着国际贸易发展的新潮流和新趋势。

一、             E国际贸易的总体框架

E国际贸易由EWTP(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O(电子世界贸易组织)、基础设施、技术体系、通关体系、服务体系、监管体系等部分组成,总体框架如下图所示。其中EWTP、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技术体系是E国际贸易的生产力部分,EWTO、通关体系、监管体系是E国际贸易的生产关系部分。


1  E国际贸易总体框架示意图

EWTPE国际贸易运转的核心部分,也是区别于传统国际贸易的最重要特点,主要由市场交易平台和服务监管平台两大平台构成。EWTP既是商家和消费者集聚的商品交易平台,也代表政府行使一定的监管职能,具有准公共品性质。市场交易平台是生产商、供应商、批发商、分销商、零售商、消费者等贸易主体集聚,商品交易、支付结算、报关清关、物流安排、金融征信、数据分析等服务功能集成的综合性平台。服务监管平台是指将分散于工商、海关、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税务、金融监管、口岸、统计等监管部门的各自独立的信息化系统整合后的统一信息平台,各政府部门数据信息在此平台上交换共享。服务监管平台通过与市场交易平台的数据接口,无缝实时从市场交易平台上抓取监管所需数据,市场交易平台依法向服务监管平台无偿、实时、准确供给监管信息,彻底实现由传统国际贸易的单据监管、人工检查、抽样检验向E国际贸易的信息备案、信用监管、智能监管转变。

“服务体系”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支撑,是指各类服务商围绕E国际贸易商品流通过程所能提供的虚拟展示、通关报关、支付结算、金融信贷、智能征信、国际物流、企业托管等全部服务的集合。生产商、供应商与服务商依托市场交易平台有机协作,在业务链上相互嵌套。商家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自主选择物流服务商、支付结算方式;商品在进出口报关时可通过市场交易平台选择适宜的报关服务商;金融机构在决定是否给商家或个人贷款时,可通过智能征信服务评估风险;生产商和供应商在研判未来市场变化、制定生产销售策略时,可以借助消费大数据进行市场分析,等等。

“监管体系”是政府各监管部门利用政府服务平台的所有监管行为,以及因E国际贸易特点而设立的所有监管制度的总和。由于E国际贸易较传统国际贸易具有完全不同的运作模式,其监管方式较传统国际贸易也有很大不同。从监管技术上,E国际贸易更加依托于服务监管平台,从传统贸易的货物管理转向数据信息管理,监管重点在于掌握贸易全流程的全部数据信息。从监管结构上,打破传统国际贸易部门分割、条块分割、各管一摊的监管模式,形成一口面向企业的政府综合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监管平台)、各部门后台分工运作的新型监管格局,企业与监管部门仅通过信息系统相联系。从监管模式上,相比传统贸易,E国际贸易从正面清单进口转向负面清单进口,从实物监管转向数据监管,从前置检查、合规放行转向信息备案、信用监管,通过全程信息获取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违约成本,形成违约威慑,确保各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

“基础设施”是指E国际贸易在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中所需要的硬件支撑。E国际贸易是在传统国际贸易基础上,融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业态变革,因此其不可能全部脱胎于传统国际贸易,在基础设施方面必须嫁接在传统国际贸易上。遍布全球的铁路网、公路网、航空网、航运网、港口网、邮政网、仓储网、物联网、保税区、配送中心、转运中心、线下展示等物流通道、节点和功能载体均可为E国际贸易所用,对E国际贸易发挥支撑保障作用。

“技术体系”是E国际贸易运转的技术条件,EWTP所需的信息存储、数据处理、单据生成、智能筛选、平台联通、数据交换、交叉比对、全程追溯等各类功能都需通过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予以实现。随着技术创新和成熟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3D打印、传感网络、区块链、生物信息等技术也有望应用到E国际贸易中来,届时E国际贸易有望出现更加纷繁多样的模式和业态。

“通关体系”是围绕E国际贸易这一新经济、新业态,在传统国际贸易通关制度的基础上重新构建的通关制度安排。由于目前E国际贸易呈现多种运作模式,各模式也适用于不同的通关制度。B2B模式主要为大额、大量、同品类商品贸易,适用于传统国际贸易的一般贸易通关方式,在通关制度方面本质上没有特殊性和创新性。由于现有海关监管模式不能满足单笔小额、多批次的商品进出口报关要求,因此B2CC2C模式大多采取国际快递、国际邮政方式和个人携带方式通关。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一定金额以下小件商品可按个人物品处理,予以快速清关,且除少量行邮税外可免征关税,但如贸易规模较大,该种通关制度存在税源流失、监管缺项等问题,因此只能作为一时的解决方法,不能构成长远的制度安排。河南郑州等地率先推行的B2B2C通关模式对E国际贸易通关制度做出重要创新,由EWTP根据消费者需求预测(备货模式),或将零散的消费者小额订单集合成批量订单(集货模式),海外规模采购后,采取一般贸易方式报清关,经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环节后,商品进入保税区,经分拣、包装、配送等流程,分成小件以国际邮快递形式清关,再送至分散的消费者手中。B2B2C这一集小单为大单,化零为整、再化整为零的通关模式,较好地解决了E国际贸易小单进出口报关难的问题。

EWTO是针对E国际贸易特点应建设的新型贸易规则。由于E国际贸易的运作模式、监管方式与传统国际贸易完全不同,因此基于WTO的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很多也不适用于E国际贸易,这就意味着E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构建必须要在传统国际贸易规则的基础上有大量的突破和创新。特别是在E国际贸易的范围界定、运行模式、通关制度、检验检疫、数据流动、支付结算、知识产权、税收协定、平台建设、争端解决、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要建立不同于传统贸易、符合E国际贸易特点的制度安排。

EWTP、通关体系、监管制度、EWTOE国际贸易最核心的四个部分,以下予以分别探讨。

二、EWTP

EWTP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撮合供需双方,实现货物交易、知识产权交易、服务贸易和政府监管等功能的公共性基础平台。EWTP主要包括市场交易平台、服务监管平台两大平台,两大平台的功能、运营主体各不相同,但彼此联通、信息共享。

(一)市场交易平台

不同于传统国际贸易,E国际贸易作为一种以平台经济为特点的新型经济业态,其经济活动需要依托市场交易平台这一媒介。市场交易平台类似于国内电子商务平台的国际版,是连接跨国界买卖双方的互联网商贸交易平台,是生产商、供应商、批发商、分销商、零售商、消费者等贸易主体集聚,商品交易、支付结算、报关清关、物流安排、金融征信、数据分析等服务功能集成的综合性平台。


2  市场交易平台功能结构示意图

市场交易平台的主要展示界面是平台上的无数个网络店铺。供应商可将产品放在店铺中展示,消费者可在店铺中浏览产品,全部的产品信息及用户评价均可在店铺中查到,为消费者更方便地做出消费决策提供参考。

市场交易平台一端连接着产品生产制造。在传统国际贸易中,生产制造商的产品展示只能依靠买方实地考察、卖方推销展示或是展馆样品展示,由于贸易流程、时间较长,生产商不能及时掌握消费者需求信息,对消费变化反应较慢,因此大多只能生产标准化程度高、个性化程度低的产品。在E国际贸易中,市场交易平台为生产制造商提供了更加便捷多样的产品展示方式,产品样式、功能、价格、生产流程等各种信息都可以在平台上挂出,消费者通过强大的搜索引擎可以轻易地发现需求商品,并直接下单,从而无需再经过层层的中间商、批发商和分销商,实现了生产制造商与消费者的直接对接,彻底改变了商品生产流通方式。生产商可通过平台的大数据抓取和需求分析及时掌握消费者需求变化情况,使生产制造更加柔性,更具即时响应、订单生产、预测生产能力,产品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

市场交易平台另一端连接着国际贸易。在传统国际贸易中,由于生产商和消费者分散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在空间和时间上是分割的,贸易商是连接供应链上下游的关键环节。在E国际贸易中,生产商可通过市场交易平台向下游厂商和终端消费者直接发布销售信息,生产商本身扮演了贸易商的角色,传统国际贸易环节和流程因交易平台的存在而被大大缩短。

市场交易平台也连接着政府监管端。传统国际贸易多表现为大批量、少批次、周期长、集装箱运输的特点,全球现行通用的海关和检验检验模式是为传统国际贸易而设定的。在E国际贸易中,消费者在网络店铺中选购的多是满足个人需求、个性化程度高的贸易单品,贸易也因此表现出多批次、小批量、小包裹运输的特点。为适应该特点,必须建立更加快捷高效的通关、检验检疫等监管方式。市场交易平台集成全部虚拟店铺的所有数据,海关、检验检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商务、公安、金融、统计等各部门都可与市场交易平台相连接,从而获得监管所需的集成信息。

此外,市场交易平台还连接着与贸易有关的配套服务体系。在市场交易平台上,除了集聚了大量网络店铺以及全球海量生产制造商、贸易商及消费者以外,还有众多的物流、保险、银行、信息、通关、外汇等配套服务企业。这些企业嵌入市场交易平台,通过与生产商、贸易商乃至消费者的合作互动,及时获取相关贸易信息,并结合自身功能提供相关服务,找到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中的位置,从而让生产商和贸易商更好地专心于生产和贸易,让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加专业优质的服务。

(二)服务监管平台

传统国际贸易流程是“生产商—贸易商—消费者”,E国际贸易不同于传统国际贸易,其最大的区别在于,在流程上E国际贸易加入了EWTP这一要素,导致E国际贸易的监管流程也发生了变化。如下图所示。


3  传统国际贸易流程和E国际贸易流程对比图

传统国际贸易中,进口国政府负责从进口商至消费者环节的监管,E国际贸易中由于增加EWTP环节,进口国政府监管范围向前延长至EWTP。如下图所示,经EWTP的所有采购商品、所提供的全部服务以及EWTP本身都需接受进口国政府监督。在传统国际贸易中,各监管部门各管一摊、各自其职、条块分割,海关、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监管贸易商品,工商、商务等部门监管贸易主体,外汇、金融部门监管资金往来,各部门各有各的信息系统和监管平台,相互之间信息交换、信息共享不足,部门协作监管机制不完善。由于E国际贸易主要表现为极大量的分散订单,传统贸易的通关、抽检及资金核查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其高效率的流通需求,按个人物品的监管方式也存在税源流失、产品安全无法保障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要靠监管模式和监管技术创新。

E国际贸易监管的核心是数据监管。对E国际贸易海量零散商品的监管需要处理海量数据,依靠人力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需要把分散在各部门的信息平台和数据库整合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政府服务监管平台。服务监管平台与市场交易平台相连通,即时获得所有交易信息。各部门通过数据端口,把各部门信息系统所采集的针对每一单贸易的全部信息上传至服务监管平台中,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各部门又通过服务监管平台,将所需监管数据下载,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比对技术对贸易采集数据、企业商品备案数据、全程追溯数据、资金往来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处理,系统自动提出处理意见,分析结果在系统中备案。因此各监管部门不需再分别搜集每单贸易的一手监管数据,完全可以通过与市场交易平台相链接的服务监管平台,获取相应信息,并利用该数据进行报关清关、企业监管、税收代征、商品追溯、资金监管、统计核算,实现政府对E国际贸易的数字化管理。


4  传统国际贸易和E国际贸易政府监管流程对比图

三、高效顺畅的通关体系

E国际贸易强调即时采购、快速响应、柔性供应,为提高消费者体验度和满意度,必须最大限度地缩短物流时间,因此在通关设计上必须有高效、顺畅、合理的制度安排。E国际贸易通关制度设计必须要着眼未来,对于在实践探索中已取得突出效果的通关方式,如B2B2C通关等,要重点总结、逐步推广,形成全国性的、国际社会认可的E国际贸易新型通关体制。

(一)E国际贸易的主要通关方式

按交易模式,E国际贸易可分为B2BB2CB2B2CC2CM2C等多种交易类型,不同类型的通关方式有很大不同。

B2B模式主要适用于大宗产品或大规模订单产品的进出口。从规模上来看,B2B是当前E国际贸易的主要业态,但B2B本质上与传统国际贸易并无二致,相当于“传统国际贸易+互联网”。在通关制度方面,B2B和传统贸易相似,主要采取一般贸易方式报清关。

E国际贸易发展早期,B2B模式占据主流。后随着订单小额化、碎片化、定制化、分散化渐成趋势,消费者追求更加新颖、个性、独特的消费品,上游供应商生产更具柔性,B2C将会逐渐成为E国际贸易的主流。B2C具有与B2B完全不同的通关方式,由于现行各国海关监管模式尚未突破,B2C商品贸易主要采取国际邮快递、个人携带方式进出关,既逃避了税收缴纳,又缺乏有效监管,质量风险难以防控,B2C的发展必须要创新监管模式。

此外,E国际贸易还有C2CM2C等多种形式。C2C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个人买卖双方之间依托EWTP开展的商品交易,目前主要是海淘与代购。C2C主要采取个人携带方式进出关,是利用个人物品简化监管的制度漏洞而兴起的E国际贸易业态,随着E国际贸易监管体系的创新和完善,该模式的生存空间将会被挤压。M2C是生产厂家对消费者的直接销售模式,M2CB2CC2C的不同在于销售主体的不同,M2C的销售主体是品牌商家,B2C的销售主体是平台本身,C2C的销售主体主要是个人,但M2C的本质接近于B2B,也没有突破传统国际贸易的框架,在通关方式上,也与B2B一样,按照一般贸易方式报清关。

(二)B2B2C的通关方式

通关是E国际贸易制度创新的一个核心问题,一般贸易通关、邮快递通关、个人携带通关等各种传统通关方式都不能同时兼顾便捷高效与有效监管这两个方面,必须要结合E国际贸易小额贸易、快速流通的特点,创造新的通关制度。河南郑州在多年跨境电子商务实践的基础上,探索推出了B2B2C的新型海关通关模式,在E国际贸易通关制度设计方面做出了重大创新,解决了小单贸易无法通关、邮快递无法征税、行李携带无法监管的问题,海关既能放得快,又能管得住。制度创新使郑州成为了E国际贸易发展高地,目前全国跨境包裹量的1/3、跨境电商税收的70%都来自郑州,初步实现了“买全球、卖全球、关口在郑州”。

B2B2C的具体通关流程如下图所示。EWTP扮演E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角色,既可采取备货模式,通过对平台交易大数据的分析,预测消费者需求,在海外批量集中采购,也可采取集货模式,将消费者分散的同类产品小单集合成大单批量采购。采购后商品经由国际海运或国际空运运抵进口国保税区,以一般贸易方式通关,缴纳关税并经检验检疫后安置于保税区仓库。消费者下单后(或根据消费者集货前订单),物流企业在保税区仓库经分拣、包装成小件包裹后,以国际邮快递形式向海关申请清关,海关通过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三单比对后,如无问题予以放行。B2B2C通关模式的核心在于以批量商品的一般贸易方式报关,以分散商品的国际邮快递形式清关,在保税区内完成商品的分拨、分拣、包装并安排配送等物流流程。其本质上相当于把海外仓内移至国内保税区,将海外仓存放的境外货品置于保税区仓库内管理,将海外消费、分拨物流等环节移回国内。


5  E国际贸易B2B2C模式基本运作流程

B2B2C通关效率较高。商品报关全程实行网上电子申报,无需纸质单据,EWTP自动三单比对后即可放行,实现智能化清关。该模式实行关检合作,如下图所示。商品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海关在商品报关时可征收关税,保证税源不流失,检验检疫部门也可在保税区实行抽检,确保入境货物安全合规。由于采取了自动清关方式和智能物流分拨系统,该模式全天候24小时均可清关,极大地提高了通关效率。但目前该模式尚不能应用于消费者退货商品通关上。由于退货商品零散小额,不能集成大单按一般贸易通关,只能通过国际邮快递等形式返回境外。


6  B2B2C关检合作示意图

四、简约有效的监管制度

E国际贸易作为一种新经济、新业态,目前正处于刚刚起步但却蓬勃发展的阶段。一方面,应本着审慎监管的态度,逐步引导E国际贸易走向规范,另一方面,对待新经济、新业态要坚持开放包容,不能因为对既有监管制度产生冲击就将其否定。E国际贸易监管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不可能在建立之初就尽善尽美、无懈可击。随着E国际贸易的发展,必将遇到很多操作层面的新问题,需要本着摸着石头过河的精神,在明确监管改革大方向的基础上,一步一步地对监管体系进行补充完善。当务之急是要明确E国际贸易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形态,把监管框架建立起来,理顺各部门的合力监管机制,形成大数据、智能化的监管方式,创新简约有效的监管体制。

(一)总体监管思路

如前所述,E国际贸易的各种模式中,B2B没有突破一般贸易框架,B2CM2C难以同步解决快速通关和有效监管问题,C2C利用国际邮联和个人携带的海关监管漏洞,大规模发展不具备制度基础。从当前条件和未来发展来看,B2B2C模式是一种较为成熟的模式,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监管效果,未来可逐步推广。E国际贸易的总体监管思路应以B2B2C监管模式为蓝本。

E国际贸易监管相比传统贸易监管最大的区别在于加入了EWTP这一监管主体,政府授权EWTP代替政府行使部分监管职能,由于新监管主体的加入,E贸易的监管流程发生了极大的变化。E国际贸易监管体系的核心要素有三点:

一是政府部门将部分监管权限下放给EWTP,实现监管链的延长,各监管部门从实物检查这一繁重工作中解脱出来,而将工作重心放在监督EWTP是否有效、合理地代为行使管理职能上来。

二是E国际贸易监管的核心思想是信息共享。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工商、金融、统计等政府各功能部门都可通过接口获取每单贸易的全部信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实时地进行贸易行为的跟踪、处理和监管。

三是E国际贸易的监管能力体现在对贸易数据的把控。在监管方式上,E国际贸易的监管理念较传统贸易出现了重大的变化,传统贸易注重对贸易主体、贸易行为进行直接管理,E国际贸易重在对贸易数据进行管理,各部门可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监督EWTP的处理过程。掌握数据就相当于控制了整个贸易的全部流程,管理权并不会丧失。

(二)关键监管制度安排

为保证E国际贸易能够高效、有序运转,保证各贸易主体能够将所有信息准确反映给EWTP,保证各监管部门能够掌控所有信息并使监管行为落至实处,一些关键性制度必须确立,以确保E国际贸易监管体系顺畅运转。

1.平台责任制度。EWTPE贸易体系运行的重要主体,其在享受向网络店铺收取租金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起对各店铺监督管理的责任,确保权责对等。要建立平台第一责任人制度,由平台率先承担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平台商先行承担赔付责任。为保证平台对各店铺监督的有效性,要同步建立店铺预交保金制度,承担起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如果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向消费者的赔付金由平台先从保金中扣取。此外,平台未来可要求各店铺对所售商品购买商品质量保险,如出现问题,保险公司也可承担一定赔偿。

2.负面清单制度。E国际贸易监管理念有别于传统贸易。传统贸易执行的是“不合格假定”,即假定产品是不合格的,每批产品在入关前,必须接受多项周期长、费用高的检测。E国际贸易商品批次多、单次规模小,“不合格假定”的监管方式必然带来极高的检查成本。E国际贸易的基本监管理念应是“合格假定”,即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假定贸易商品是合格的,从事前监管转向事后监管。按照“合格假定”,E国际贸易的市场监管应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即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清单上产品禁止贸易外,其余产品均能贸易。负面清单一定要精确细化,如果清单产品边界模糊,企业在开展E国际贸易时,往往不知该种商品是否能够通关,是否能够顺利通过目的国检验检疫,不但不便于企业开展贸易行为,也可能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3.信息申报制度。掌握全面准确的数据信息是各监管部门对E国际贸易实行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必须建立相应法律法规,要求EWTP将全部交易数据,包括交易主体、商品、物流、支付等全部信息向监管部门共享,EWTP的源代码也必须向监管部门开放。生产企业、贸易企业、采购企业必须将全部信息,如注册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厂址、股权配置、产品质量、生产时间、生产流程、原材料采购等准确无误提供给EWTP,信息变化后必须同步在平台上进行更新。个人消费者、生产者或贸易者也必须将份证号、护照号、社保号等身份识别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全部上传至平台。如果信息上传不准确、不及时,EWTP有权利依法让该生产商、贸易商甚至个人退出平台,或暂停店铺经营,取消其在EWTP上销售和采购的一切权利。EWTP也应和各国商务系统、警务系统对接,由这些部门负责信息的准确性核实。

4.企业全备案制度。从事E国际贸易的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相关服务企业,均应在商务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和备案,并提供营业执照、商品备案清单、质量安全承诺等各种资料,商务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完成备案审核,并上传至服务监管平台,各监管部门可掌握企业的所有注册信息以及和贸易行为有关的货物、交易、物流信息,便于实现监管对接,共同实现商品的源头管理、流向跟踪、台账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全过程监督管理。

5.诚信档案制度。为提升监管效率,保障交易合法,应依托EWTP建立买卖双方的诚信档案,形成“黑名单”和“红名单”制度。对于不良交易行为,如提供虚假认证信息或在交易过程中作弊、欺诈等严重违规行为导致平台或用户受损,可将这类商户统一纳入“黑名单”,共享于各个平台联防联控。对于有恶意购买行为、经常性大量购买和大量退货的买家也应纳入“黑名单”,给予其暂停EWTP账户使用、一定时期禁止从事交易的处理。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建立针对EWTP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对于没有严格执行买家卖家信息上传规定、没有向监管部门及时充分共享信息的EWTP企业也要纳入“黑名单”,并对其依法进行处理。对于纳入“黑名单”的情节严重的企业、个人,要纳入国家统一的失信名单中并予以曝光,禁止或限制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企业法人或个人的贷款、再从事进出口业务、再注册公司等等。同时,可根据历史交易数据、商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网站的巡查和监控、消费者评价等建立“红名单”制度,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和平台可在通关便利化、监管条件放松等方面予以一定倾斜。

6.企业商品分类管理制度。E国际贸易主管部门要在对各企业、各类商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级别对企业、贸易品进行分类监管。对于E国际贸易企业,主管部门应综合企业规模、经营能力、商品品质、应急处置能力等因素,按基本能力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分级较低的企业要予以重点管理。对于E国际贸易商品,主管部门应综合商品品类、商品质量等因素,按风险高低对商品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高风险商品,贸易或生产企业要提供具有国际认可的第三方资质监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对于低风险的商品,贸易或生产企业要提供合格保证证书。同时,可实现企业分类和商品分类“双分类”结合,如果由高风险企业开展高风险商品的E国际贸易,要采取最严格监管,如果由低风险企业开展低风险商品的E国际贸易,可在一定程度上放松监管力度,保证监管能力和资源和合理分配。

7.全程可追溯制度。E国际贸易的负面清单制度、全备案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均要求对E国际贸易的监管方式要由前端的“技术监管”转向后端的“追溯监管”,保障贸易品从生产到入境,再到消费者手中的全过程可控制、流向可跟踪。该制度的核心要义是在商品“合格假定”理念下,简化前端“技术执法”环节,前端仅通过产品抽查检测、产品风险检测等手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从产品生产、到商品交易、再到消费使用进行实时跟踪,实现流通全程大数据留痕,一旦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可以马上召回,并对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8.可疑交易分析识别制度。为实时监测E国际贸易的交易额度、频率、流通轨迹等关键要素,对交易的真实性做出正确判断,应充分挖掘EWTP上交易的大数据信息,大力开发区块链技术,建立互联互通的违规资本流动监测系统和监测机制。各国应联手制定并执行跨境资金反洗钱规则,提高跨境贸易服务及跨境资金交易背景信息与数据信息的透明度和匹配度,特别是要提高跨境大额与可疑资金监测水平,加强对来自洗钱高发区、离岸金融中心等重点区域交易的监控。

9.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事E国际贸易的大多为中小企业,可能会出现大量侵权盗图、高仿甚至假货等行为,知识产权将成为E国际贸易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应建立EWTP事前审查机制,企业应申请注册自有品牌,在企业入驻EWTP前实行身份审查,特别是对市场畅销的知名、驰名商品进行重点审查。要建立EWTP的主动督查机制,对于那些附着在较高知名度的商品之上,可能出现侵权情形的商品,EWTP不应等到有权利人主张权利时才来处理问题,而应主动出击,主动督查。要建立侵权快速调查机制,EWTP在接到权利人申请维权诉求后,应马上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方式对相关诉求进行甄别和处理,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10.应急管理制度。E国际贸易涉及到安全领域主要为生态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由于E国际贸易主要采取“合格假定”、负面清单、备案和追溯管理方式,可能会发生贸易品对当地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情况。由于这种情况往往具有突发性,一旦威胁发生需要在极短时间内有效应对,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应制定E国际贸易重大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实现政府部门、平台企业、贸易企业、生产企业的整体联动、协调配合、共同应对。

五、构建E国际贸易的国际新规则——EWTO

当前,世界各国开展国际贸易主要基于WTO的规则和框架,但WTO规则主要适用于一般性的国际贸易和服务贸易,对于E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尚没有完善的适用性规则,全球开展E国际贸易处于无规可依、无矩可守的状态。为使E国际贸易有序规范发展,必须在现行WTO体系的基础上,抓紧建立适应E国际贸易业态特点、发展规律、未来趋势的新规则体系,解决E国际贸易在全球发展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建立EWTO规则体系。

EWTO是以WTO现有制度框架为基础,在规则中融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平台经济、跨境电商、数据流动、信息监管、智能通关等“E”元素,结合E国际贸易发展的现实需求与长远趋势,一方面对不适用于E国际贸易这一新经济、新业态的制度进行E化改造,另一方面创造当前WTO框架中没有的、适应E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规则。EWTO的责任是推动E国际贸易关税协定、关务规则、准入协定、质量管理、贸易服务等的监督、管理和执行,规范EWTP的运营,并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EWTO的宗旨是在公平、自由、共享、包容的原则下,引导E国际贸易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全球经济繁荣并使全球化的成果惠及各国民众。EWTO并非要彻底颠覆现行WTO框架,EWTO尊重WTO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但要在经济规则、监管规则等方面做出突破和创新,形成WTO框架下不同于传统国际贸易的新型规则体系。由于E国际贸易也融合进了大量传统国际贸易的服务、业态、内容,因此EWTO在规则上与WTO规则有一定有交叉,依然遵循非歧视性、公平贸易、透明度三大规则,在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贸易自由化等方面延续WTO中已较为成熟完备的规则,但在E国际贸易范围、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E国际贸易平台运行、通关制度、监管制度、税收制度、结算体系等方面需要有更多创新性的规定和安排。

由于E国际贸易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没有概念和感性认识,马上启动EWTO的整体构建和谈判会令各国感到无的放矢,找不到谈判的核心和着眼点。当前我国在E国际贸易领域相对较为领先,可率先完善我国国内针对E国际贸易的配套规则和机制,形成示范和样板,让各国看到E国际贸易的活力和前景。在我国与重要贸易伙伴的双边谈判中,加入E国际贸易规则内容,开展对等谈判,使其接受我国在E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发展经验。可在G20APEC、“一带一路”、金砖合作、RCEP、中国—东盟自贸区等各多边平台上,推动我国主导设计的E国际贸易规则得到更多国家认可。最终上升至全球层面,形成全球认可的EWTO规则。因此,建立EWTO规则总的思路是先国内、再双多边,由下而上、由内而外,最终形成世界各国认可的新规则体系。

(一)在国内率先构建E国际贸易新规则体系

可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上,结合跨境电商新政契机,研究在我国国内率先构建E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国内逐步建成后再考虑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复制规则和模式。E国际贸易的规则体系包罗万象,其中最核心的是监管规则,既要保证E国际贸易高效有序运转,又要对各贸易环节实现有效控制、防范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国政府为促进出口,除关键产品、紧缺物资、战略性商品外,一般不会对贸易设置严格的监管条件,监管责任更多地落在进口国政府身上。我国很难在短期影响到外国政府的进口监管方式,因此当前我国在国内能够做的,只能是在E国际贸易进口领域进行监管方式创新,打造E国际贸易发展样板,使国外认识到E国际贸易的发展潜力,也解决国外关于E国际贸易难以监管的担忧。

(二)与重要贸易伙伴开展双边谈判,将国内E国际贸易规则向外复制

我国当前可以B2B2C为基础,构建有利于E国际贸易进口的监管体系。未来以该体系为范本,以中国庞大的进口市场为筹码,与各国开展双边或多边对等谈判。如果国外商品想通过E国际贸易进口通道进入中国,国外就必须复制中国的进口监管模式和规则体系,允许中国产品以相同的方式出口到国外,实行对等开放。特别是在B2B2C模式、新型海关监管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结算付汇制度等方面向世界各国推广,基于中国经验形成世界各国认可的国际规则。

(三)利用各多边合作平台向外推广E贸易规则体系

我国除与各主要贸易伙伴开展双边谈判,向国外复制E贸易规则外,也可利用G20APEC、“一带一路”、RCEP、金砖国家合作、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中日韩、中非合作机制、中国—南美合作机制等多边机制和平台,向全球推广E国际贸易。可将E国际贸易谈判纳入“一带一路”框架内,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重点推介E国际贸易,打造“网上丝绸之路”、“数字丝绸之路”、“信息丝绸之路”。多边推广内容与双边相似,也可重点围绕监管模式、检验检疫、数据共享、技术对接、结算货币选择等开展对等谈判。多边谈判由于涉及主体多,各主体利益诉求各有不同,谈判难度较双边更大。开展多边谈判要注意做好多边中关键国家的工作,可在与其中关键国家双边谈判取得一定实质成效的基础上开展多边谈判,把关键国家为抓手和着力点,不断推动E国际贸易规则向其他国家推广。

(四)和有关国际组织和大型公司合作制定E国际贸易的部分具体规则

E国际贸易规则中,除与各国政府共建的监管规则外,还有一些实际运行中的操作规则,涉及到一些国际组织,需要与之开展谈判。

一是万国邮联。国际邮递是当前E国际贸易的一种主要物流方式,根据各国海关和万国邮联规则,一定金额以下邮递可免除海关检查,予以快速通关,因此各国海关基本不掌握小金额邮递货品相关信息,这就要求各国政府必须与国际邮联开展合作协商,将邮递的商品信息、物流信息也向各国监管平台共享,为监管提供便利。同时,万国邮联具有国际邮费标准定价权,事实上正在成为国际邮递市场的垄断组织,我国及各国政府可共同与国际邮联开展谈判,明确定价标准。如果国际邮联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可允许我国邮政与主要国家邮政开展双边定价谈判,以中国市场优势协商建立较低的邮递价格标准,倒逼国际邮联降价降费。

二是国际卡组织。目前国际信用卡结算领域基本被Visa和万事达两大机构所垄断,结算手续费较高。且国际卡组织一般来说有21天左右的资金沉淀期,不利于E国际贸易的实时结算,会大幅增加E国际贸易企业成本。我国一方面应与国际卡组织开展缩短结算周期和降价降费谈判,另一方面鼓励中国银联等机构扩大市场份额,与Visa和万事达开展竞争,打破国际结算垄断。

三是国际大型快递公司。目前在国际海运市场已基本形成完全竞争格局,竞争较为充分,海运定价较低。但在国际快递市场,仍然呈寡头垄断格局,UPSFedExTNTDHL等巨头控制国际快递市场大部分份额,他们能够联合制定较高的快递价格,这会大幅提升E国际贸易成本。我国及各国政府一方面可与国际快递巨头进行降费谈判,另一方面推广保税备货等新的E国际贸易形式,以国际海运物流替代快递物流。同时鼓励中国快递企业“走出去”,实现全球布局,对四大快递巨头形成竞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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